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,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、更换或修理。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,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。如果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;不符合的话,则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、更换、修理时,经营者需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
对于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特定销售方式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。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,但以下商品除外:
消费者定作的商品;
鲜活易腐的商品;
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
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
此外,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退回的商品应保持完好,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。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,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二条,经营者应承担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,消费者要求退货时,经营者必须负责退货,这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。